从外墙广告相邻纠纷案浅析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用使用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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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墙广告相邻纠纷案浅析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用使用权 谢侃
一、案情 A市某路57号第
6、7层非住宅房屋原系新达公司购买所有。
1997年11月,新达公司与新隆公司订立《外墙使用协议》,约定新达公司将57号房屋7层临街面外 墙提供新隆公司修建广告牌,其广告牌的收益归新隆所有,使用期为12年。
1997年12月,新达公 司向农业银行贷款,将上述57号第
6、7层房屋抵押给农业银行作为担保。
1998年9月,因新隆公 司不能偿还A市商业银行贷款,遂将57号房屋7层外墙广告的使用权益抵偿给A市商业银行,该抵 偿得到新达公司的认可。
2000年11月,A市商业银行与星辰公司订立《户外广告媒体转让协议》, 约定将57号房屋7楼外墙户外广告权利转让给星辰公司。
该协议签订后,星辰公司即在该外墙上 发布了广告,广告牌完全遮盖了第 7层的所有窗户。
2001年1月,因新达公司不能归还农业银行贷款,遂经过司法程序最终将抵押的 57号第
6、7层房屋抵偿给农业银行。
2001年8月,农业银行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2004年5月,A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受农业银行委托对上述房屋及外墙附着广告牌进行检测认定, 该建筑地处主干道,广告牌钢架结构锈蚀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议对广告牌钢架立即拆除 ,以保护房屋及外通道行人安全。
2004年8月,农业银行以星辰公司发布的广告侵犯其与其他业 主权利,侵犯采光、通风、安全等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星辰公司拆除广告牌,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
二、案件判决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A市某路57号第
6、7层房屋已由农业银行取得两证,故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相邻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非所有权人。
故农业 银行作为案件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
星辰公司的广告牌完全遮盖了第7层的所有窗户,已严重影 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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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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