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岛面积计算规则.doc

投稿: 锄禾 更新: 2023-12-2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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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13)(以下简称《新规范》)已经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规范》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2014年7月1日前未审批建筑方案的建设项目,按照《新规范》执行。 2、凡2014年7月1日前已批复建筑方案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和我局原有规定执行。虽然已批复建筑方案,但在2014年12月31日前未取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照《新规范》执行。 3、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工程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新规范》及青岛市《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的规定。 4、2010年8月23日青岛市规划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规划指标核算工作的通知》(青规字〔2010〕69号)同时废止。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常见问题的解释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 2014年7月15日 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印发 附件: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中常见问题的解释说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已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及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就一些常见问题作以下规定说明。 1、本说明术语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为准,本说明另有详细描述的以本说明为准。 2、建筑面积计算 2-1、一般楼层 建筑物四面有维护结构的用房,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2-1-1 居住建筑层高在3.6米以上(不含3.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 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注:居室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除外)。 2-1-2 网点(大型商场除外)层高在5.6米以上(不含5.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6.7米以上(不含6.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2-1-3 办公建筑层高在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5.8米以上(不含5.8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注:办公用房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除外)。 2-2、半地下室 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半地下室计算,其建筑面积1/2计入地上,1/2计入地下: 2-2-1 超过1/2周边外墙在相邻室外地面以上,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且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层层高1/3,并不超过1/2的建筑部分。 2-2-2 建筑物一个立面全部在地上,其他立面在地下的。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2-3、阳台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含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活动空间)。 2-3-1 阳台进深尺寸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2-3-2 封闭阳台视为室内空间计算全面积。 2-3-3 阳台当其上盖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3-4 与阳台相接的各类建筑外部构件,无论是否与阳台隔断,均作为阳台控制,并计算面积。 2-4、花池、结构板、分体制冷(供热)的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部件,须飘出建筑外墙、无维护结构、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净深尺寸不超过0.7米且不与阳台等连通,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5、有顶盖的采光井按规范规定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采光井其进深不应超过1.8米。 2-6、飘窗(凸窗):突出外墙面的窗户。外立面造型上须突出外墙墙体结构,且不得用实体墙封闭。 2-6-1 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做法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从室内地面起至窗台面高度不小于0.45米; (2)外挑尺寸不超过0.7米; (3)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结构净高小于2.10米。 2-6-2 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45米或进深大于0.7米且窗台结构净高小于2.1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6-3 飘窗结构净高大于或等于2.1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2-6-4 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标准层中提供飘窗大样和具体位置。 2-7 退台式建筑中有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及上述说明中计入地上建筑面积的原则上计入容积率核算。 对于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4、绿地率计算 绿地率依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核算。下列情况计入绿地率: (1)地下、半地下室顶部绿地,其覆土深度达到0.5米以上的; (2)水面及中心绿地中的小品、步行小径。 下列情况不计入绿地率: (1)嵌草铺装、墙面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2)利用底部架空层做出的绿地。 5、本说明中未注明的均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为准。 6、本说明解释权为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补充通知 各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新规范》)正式实施后,我局出台了《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规字〔2014〕61号)。近期我局对新规范实施后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就有关问题咨询了住建部定额司,根据住建部反馈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规范》适用与规划审批阶段的衔接问题 将我局2014年7月15日下发的《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1、2项内容修改为: 1、建设单位在2014年7月1日前已取得《选址意见》或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仍按照2005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我局青规字[2010]69号文件执行。 2、建设单位在2014年7月1日前未取得《选址意见》或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及2014年7月1日后申请变更《选址意见》或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新规范》以及我局青规字[2014]61号文附件执行。 二、关于《新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补充说明 1、对于建筑设计中未设置上人出入口、起坡高度不大于300mm且不设采光窗(必要的通风窗、检修口除外)的坡屋顶,不计算坡屋顶的建筑面积。 2、完全凹入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无论是否封闭,均属结构内阳台,按规范应计算全面积。 3、建筑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1)建筑底层架空公共开放空间仅作为优化小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的公共休闲场所,不作为经营性项目使用。 (2)建筑底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时,除了电梯、楼梯门厅、门卫、信报间等必要设备使用空间外,全部架空,不进行围合,并设置室外居民休闲、健身设施的空间。 4、建筑底层批准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的,建筑层高不低于3.9米,该部分计入建筑层数,其高度计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三、本补充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规划局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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