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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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 (试行)》的通知 (97)质监总站第108号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量核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 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 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是指户门以内的项目,只完成到初 步装修。
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户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再 装修。
第四条 实行初装修的工程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 定,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五条 初装修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二、 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
三、 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 暖气热工调试。
四、 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 测试项目。
五、 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第六条 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部位。
项目和质量要求:
一、 户门以内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问、封闭阳台及过道的墙达到表面平整、 线角顺直。
(一) 墙体抹灰工程应做到表面压实,粘接牢固、无裂缝。
(二) 大开间的轻质隔墙如设计文件规定不做的,由用户装修时自行设计、施工。
(三) 卧室、厨房等内门、窗可以只留门、窗洞口,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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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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