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建设配套费的通知2010年3月.doc

投稿: 监理工程师 更新: 2011-10-2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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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建设配套费的通知2010年3月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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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有关规定 ,经2010年3月8日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城镇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标准 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使用范围 城镇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 “宜居秀山”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路灯 、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点、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等以及乡 镇基础设施建设。

二、调整标准 (一)城区(县城20平方公里内):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由原每平方米60元调整为 每平方米100元。
(二)中心镇(清溪、溶溪、龙池、石堤、洪安、石耶、梅江集镇所在地):在规划 区范围内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由原每平方米1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20元。
(三)一般乡、镇(集镇所在地):在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元收取。

三、执行时间 至发文之日起,新开工项目执行调整后标准。
在建开发项目2010年6月30日前缴清配 套费的,执行原标准;6月30日后未缴清的执行调整后标准。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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