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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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适用于城管局招考。欢迎下载!
湖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促进经济繁荣、文化科学技术的 发展,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逐步把全省城市建设成为适应四 个现代化需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城市建设局和各市城建、房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是全省和 各市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的主管 部门。
第三条 城市辖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业社队和城市 居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的市、镇和工矿区。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
各城市都要编制城市规划,按照国家规 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六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认真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实施中如有 原则性修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七条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一切新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统一布局, 确定其建设位置。
建设单位选址时,必须有城市规划部门参加。
定点和建设用地 的确定,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和批准。
第八条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均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买卖、出租、转让和变更使用性质。
征用土地许可证,统一由城市 规划部门签发。
对征而未用、多征少用超过二年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部门有权 收回。
对于被征用的土地,按当地标准作出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后,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或索取额外代价。
第九条 临时占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到期应无条件退 出。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条 邮亭、商亭、临时摊点和农副产品集贸市场须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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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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