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doc

投稿: 下一秒 更新: 2011-10-2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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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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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养护改造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以下简称《等级证》)和工地试验室合格证的,不得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1、投资规模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投资规模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养护改造工程;   
2、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证》。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取得《等级证》和《计量认证证》的其他检测机构。
  
第六条取得《等级证》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的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核定的业务范围。
  试验检测机构对其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符合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并申领工地试验室合格证。
  由省交通厅质监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省站提出申请,由省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由市交通局质监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市站提出申请,由市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合格证》。
  
第八条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后,将有关手续报送相应的质监站,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质监站确认后,受委托单位可从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申请工地试验室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1式1份):   
1、验收申请表;   
2、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及业务范围(证副本);   
3、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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