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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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欢迎下载!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 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 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 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 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 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 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 员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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