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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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规章。欢迎下载!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 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 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 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 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 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 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 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使用。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 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 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使用。
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 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中明确同 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 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 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 手续。
建设方案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受让人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 作日内将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建设方案告知相关国土资源、规 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附表)。
(二)建设工程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三)住宅小区分期建设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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