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内容介绍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欢迎下载!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 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 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 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 区内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 步交付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 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 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 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 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 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 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 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建设方案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受让人应在变更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建设方案告知相关国土 资源、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附表)。
(二)建设工程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三)住宅小区分期建设时,建设方案还应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22.5KB
上传作者
大山
文件类型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