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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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ly建筑定额来源:网络 点击数:380更新时间:2009-5-9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发承 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 政府令第23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 知》(吉建造[200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7年建 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工程 结算工作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的 时限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与承包人无编制、审核能力的,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审核。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 的工程结算,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 审核。
(二)工程结算文件应当按照中价协《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 程》(CECA/GC3 2007)编制。
《工程结算》和《工程结算审查》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审核,由本人签字、加盖执业印 章。
(三)发包人或承包人对于工程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按照《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以此为由 拖延工程结算时间。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的, 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四)工程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 算的依据。
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20日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 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发包人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结算审核时必须遵守以下 规定: 1.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2.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结算成果文件,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 工程造价; 3.工程结算成果文件要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编号 的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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