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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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2006-11-28】 【作者:来源:】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高政府投资项自的建设管理水平和 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奥运工程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市、区政府资金建设的市属奥运工程,包括比赛场馆、训练场馆及其相关配套 设施,均适用本办法。
使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投资管理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 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建设项目后按规定交付的工程建设制度。
第四条 代建项目的管理方式,可以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也 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新建和临建场馆宜采用全过程管 理的代建方式,改建、修缮场馆宜采用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二阶段管理的代 建方式。
第五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负责代建制的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
二、代建单位资格
第六条 负责奥运工程项目的代建单位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或监理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或招标代理资质乙级以上(含乙级),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对资质的 要求,根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 (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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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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