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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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保证工程建设质 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规定 如下: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经理和管理机 构成员已经到位。
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 间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 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 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具体内容和 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 已经签订。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 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 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 )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九、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的和运 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 标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央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方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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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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