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2004年1月30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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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2004年1月30日) ,政策法规-建设工程。欢迎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18号 (2004年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 局: 近年来,我国住宅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有很大提高,但各地的质量状况还不平衡。
为进一步 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住宅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 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 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工程质量的现状,确立提高住宅 工程质量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各地要通过开展创建“无 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不断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
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 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 制和验收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 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要综合、系统地考虑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的统一设计 、设计施工,编制统一的管网综合图,在保证各专业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管线, 统筹设计和施工。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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