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doc

投稿: 逍遥行 更新: 2023-11-24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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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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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 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 152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控制住宅造价,经市有关 部门研究,对本市中心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 建设。
具体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按项目批准的 建筑面积( 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供电 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 公 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二、收费标准 1.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内(包括6 万平米)全电缆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5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 为每平米130元;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一次付清工程款的项目,按 上述标准的90%执行。
2.如果要求提高配置容量,每户每提高1千瓦, 收费标准提高10%;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如要求低于每平方米40 瓦的标准配置,按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3.如因场地狭小,开发商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 标准上浮20%;有特殊配置要求的其他住宅仍按项目规划建设,个别核算。
以上小型化和特殊配置项目收费应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三、上述供电配套工程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进户点 的所有供配电设施,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和其他 费用。
住宅建设单位应配合电力公司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 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由市电力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按照电网有关 规定,制定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五、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在外环线以内地区试行。
9月1日前已全 部或部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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