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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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0年6月26日建设部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 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 动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 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 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 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 门。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 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 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㈡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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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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