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doc

投稿: 张宁 更新: 2023-11-2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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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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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管理的补充意见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增项资质管理,规范行政 审批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关于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 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增项资质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注册建造师。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 2001]82号印发,以下简称《标准》)规定,
一、
二、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必须分别至少拥有1
2、
10、8名以上相应等级的项 目经理。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 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2008年2月27日开始 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
目前,建设部已对特级企业 申请增项资质提出了相应专业项目经理的要求。
为适应这一政策变化 ,申请增项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企业注册建造师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
1、申请增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市政公 用工程专业和相近专业(包括公路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数量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数量,其中市政公 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低于《标准》规定数量的1/3;
2、申请增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市政公 用工程专业和相近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数 量,其中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低于《标准》规定数量的30%;
3、申请增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市政专 业的注册建造师和三级项目经理的总数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数量。

二、关于工程技术人员。
《标准》中规定,
一、
二、三级市政公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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