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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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 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6-10 建质[2003]1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四日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 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 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 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
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 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
第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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