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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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 (1998年7月3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 8年9月25日云南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 6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 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删除和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修改;2008年12月3 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9年3月2 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设和保护,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 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 、公民个人以及中外合作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 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房产管理、防震减灾、城市 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 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障适龄少 年、儿童就近入学。
对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给予 优先考虑,重点扶持。
第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教育、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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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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