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和浮动幅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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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和浮动幅度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8/10【颁发文号】 淄价字[2005]166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高新区物价局、房产处: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 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印 发的《淄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价格听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淄博市住宅小区物 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和浮动幅度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和浮动幅度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2005年8月10日 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和浮动幅度 物业类型等级收费标准(元/月.建筑平方米)上下浮动幅度20% 普通住宅 1级 0.6520% 2级 0.4520% 3级 0.2520%备注:
1、普通住宅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等。
2、高档住宅小区和别墅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 据实际服务成本审定;对于达不到3级服务标准的住宅小区,其物业管理公共性 服务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在3级收费 标准以下确定。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给予优惠照顾,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每户每月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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