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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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0](第2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 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 理 朱基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 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 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 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 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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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 、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 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 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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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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