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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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三章 评标方法
第四章 附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以下简称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
第五条规定的职责 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章名】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四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 有工程技术、经济方面中级以上的职称。
第六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可以选择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或分别组 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分别 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七条 综合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分 别不得少于三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五人以上的单数 ,分别由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 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先结束评审工作的标评委员 会将评审结果密封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存放,由后结束评标工作的评标委 员会将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结果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
第九条 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将综合评标委员会分成技术标、商务标两个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提出初步意见,然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会议评审, 并进行记名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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