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3号.doc

投稿: 琳琳 更新: 2024-01-0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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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交易,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 用效益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建设货物,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等货物 以及与货物供应有关的附带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 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 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六条和
第七条的规定必 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货物,凡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 民币以上,或者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 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采购数量、估算价和有 关标准等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 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七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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