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试行).doc

投稿: rain 更新: 2023-11-24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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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试行)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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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建设部《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绍兴市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 建筑工程、装潢装修工程、市政基础工程、交通路桥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和水利电力工程等土木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 外)、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
绍兴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 负责实施。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 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 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 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48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1 -0-2人。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 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包信息公告的5日前向 招标办备案。
招标办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不具备自 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招标人,责令其停止自行办理招标事 宜,并重新委托招标代理。

第六条 在绍兴市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设部或浙江省建设厅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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