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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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审批流程 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工报告→竣工验收
二、审批条件
1、项目建议审批所需材料 ①项目业主的立项申请; ②有资格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 ③主管部门的报告或意见; ④建设用地来源; ⑤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 ⑥按项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可研报告审批所需材料 ①项目业主申请批准项目可研报告的报告; ②有资格的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 ③有资格的评估单位对可研报告的评估意见; ④按项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初步设计及概算 ①项目业主关于申请下达项目年度计划的报告(包括项目前 期工作进展情况、资金落实情况、当年施工计划、建设内容、 当年投资额); ②项目建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概算的批复;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经市规划局批准的总平面图; ⑤建设用地国土使用证; ⑥资金证明; ⑦按项目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权限 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内,由市发改委审 批;5000万元以内,由市计委审批;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由 市计委报省计委审批,或报经省计委授权后市计委审批。
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 的暂行规定》(计资[1983]869号),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自筹 资金、国内外基建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 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改建工程及有关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 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支线(包括复线)、码头泊位等改扩建项目; 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全厂性迁建项目; 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企、事业的恢复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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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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