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doc

投稿: 监理工程师 更新: 2024-01-08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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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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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 、审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 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 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 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 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 ,应当受 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 方案和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 上一级土地行政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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