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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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颁布,自1988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 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 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 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 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 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字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材料,确保档 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 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 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参加验收。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
项目申请立项时,既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 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属于建设单 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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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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