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1988-3-21).doc

投稿: 随风 更新: 2024-01-0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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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1988-3-21) ,环保,环境保护,法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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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保局1988年03月21日颁布)   
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需要解释的条文    《办法》中
第四条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 告审批制度”。
如何判断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在此提出一个一般原则 :凡属中型以上的建设项目,对厂区以外地区的基本环境要素(大气、水体、土壤 、植物等)或特定环境保护区(如城镇、居民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 、疗养区、自然保护区、温泉、名胜古迹等)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不通过环境 影响评价不能判明影响程度者,都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其余项目可填写环境 影响报告表。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和实际 情况制定。
   2.关于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或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程序问题    《办法》中
第八条和第十三条已明确规定。
为了准确理解,在此重申: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报主管部门预审, 再由预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转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未经预审的环 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审批。
   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通过参加预审会 了解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或预审、审批会议联合召开,不需再开审批会。
但少数 特殊或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不在此限。
   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其预审工作由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委负责。
如果投资属于地方又未纳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其预 审工作由地方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负责预审与审批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允许委托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但必须办 理委托手续。
  3.关于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权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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