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工信部令(2010)第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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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工信部令(2010)第15号 ,在中国境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应当依法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本法所称铬化合物,是指以铬矿、碳素铬铁等含铬原料生产的铬酸盐、重铬酸盐、铬酸酐等产品,以及利用铬酸盐、重铬酸盐或者铬酸酐等...欢迎下载!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工信部令第15号)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 毅 中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的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 境,规范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下简称铬化合 物生产建设),应当依法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铬化合物,是指以铬矿、碳素铬铁等含铬原料生产的铬酸盐、重铬酸 盐、铬酸酐等产品,以及利用铬酸盐、重铬酸盐或者铬酸酐等生产的铬盐、铬氧 化物等产品。
第四条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1
第五条 从事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规划布局。
(二)具有固定的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及含铬污染物(包括含 铬渣料、液体和粉尘,下同)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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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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