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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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 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 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 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 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 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 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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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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