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01年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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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01年修订版)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01年修订版)。欢迎下载!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
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01年6月21日江西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有效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 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的建 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对环境有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开发过程中或者建成后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 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和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有污染或者造成生态破坏。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 用。
凡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进 行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措施改善 环境质量,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 (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 (四)对建设项目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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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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