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2009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doc

投稿: 句句经典 更新: 2023-11-1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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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2009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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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09]14号 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 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 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现将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工程结算基本原则:
1、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 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强制性条文的规 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照执行。

2、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合同中没有约 定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结算;合同中约 定不明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解决;合同未约定 争议处理办法的,按以下程序处理:首先承发包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的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工程结算现行的计价依据: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2003年7月1日至2008 年11月31日止,应执行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GB50500- 2003);2008年12月1日起,应执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 30日已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 行200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版《吉林 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2009年1月1日后发出招 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9版《吉 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3、同一工程其合同范围以内的项目及签证、变更等应 采用同一种计价方式结算;合同范围以外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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