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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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 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国 家有关部门委托本自治区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 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 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地方基本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五条 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般 在一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独立建设的办 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 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 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或项目申 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 术说明、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 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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