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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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细则》的通知 各行署、市财政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建[2004]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 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三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 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概)算,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发、承 包人订立面合同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 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数额(比例)、时限及方式;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的数额、时限及方式;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费用、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费用、幅度的调整方法; (六)违约责任及索赔费用、方式; (七)保险费用; (八)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 (九)专利技术使用费; (十)文物及地下障碍物发生的费用; (十一)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费用或标准; (十二)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三)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的担保事项;(十四)工程价款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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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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