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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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3日印发,根据2009年12月30日《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 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恢复重建项 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 程)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南市境内的由市、县(区)两级直接管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 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对口援助资金或国家融资的灾后恢复重建 项目。
第三条 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是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 部门。
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市、县(区)主管部门可接受上级主管部 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其审批项目的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授权或委托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从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 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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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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