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工程总承包中分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及责任.doc

投稿: 爱,中央 更新: 2023-11-21 浏览: 3次
侵权违规举报

内容介绍

谈工程总承包中分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该论文关于理工,建筑,道路,桥梁,公路,机械。
经人工挑选。
适合毕业生论文写作。

欢迎下载!
谈工程总承包中分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及 责任
一、案件背景 天津某生产企业(下称“业主”)将新建厂房项目(包 括厂房及办公楼,下称“工程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 包给一设计单位(下称“工程总承包单位”),2005年4月1 8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范围中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 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 分包给某建筑企业(下称“施工单位”)承建,桩基、 钢结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发包。
为此,工程总承包单位 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 3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20日;并约定除尾项工程 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 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05年10月 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 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2006年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 ;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 1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
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 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2006年7月2日施工单位提起仲 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 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06年3月26日,施工 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 到的结算文件后50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 ,于2006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 止合同通知。
2006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 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并 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 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 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 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 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8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34.5KB
上传作者
爱,中央
文件类型
.doc

健康绿色上网,共建和谐网络环境,禁止发布任何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