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筑工程结算办法.doc
内容介绍
基本建筑工程结算办法 ,建筑工程结算。欢迎下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试行) 【颁布单位】 建设银行 【颁布日期】 19800910 【实施日期】 19800910 【章名】 全文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合理供应建设资金,根据国家 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 订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包括 内包施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开户 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进行结算。
第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 的规定,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签订施工总合 同(或总协议)、单项工程施工合同或年度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 同),明确双方经济责任。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副本送经办行,作为拨付工程价款的 依据。
经办行在收到工程合同副本后五天内,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资料进 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条款,应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十五天内 进行修正。
在未修正前,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不予拨款。
第四条 施工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照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和 现行定额、费用、价格等编制施工图预算,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经办 行审定后,据以结算工程价款。
对于编有施工图修正概算的,经建设单位 和施工企业双方同意,可据以结算工程价款,不再编制施工图预算。
开工后没有编出施工图预算的,可以暂按设计概算结算工程款,并限 期编送。
第五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的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 门签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签证文件办理工程增减,调整施工图 预算。
建筑工程实行按预算造价包干的,应按包干造价结算,一包到底,节 约不退,超支不补。
第六条 出包工程应当以包工包料为主。
施工企业所属材料(指构成 建筑工程实体的材料或安装工程材料)周转资金,凡是实行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32.0KB
上传作者
大山
文件类型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