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doc

投稿: 逍遥行 更新: 2024-01-0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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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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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 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 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 绿化工程、修缮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 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程排污 费。

第四条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每年核定一次。
跨年工程按年度结算,当年完成部分执 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跨年竣工部分及当年竣工工程,上半年竣工的执行 上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下半年竣工的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

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年5月10日至8月10日受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超过时限不进行规费 计取标准申请的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 工作。
确有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限办理,要求补办的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和核定管理工作,各市(行 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审核及上报工作,并 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凡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施工企业名单(另行公布)中的企业 ,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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