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doc

投稿: 爱,中央 更新: 2024-01-1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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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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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1996年4月5日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 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 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 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 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 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 则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 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 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 工的审计意见:   (一)项目资本来源及其他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示按时 到位;资金不落实。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
  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 原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 面解决。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 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 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 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由建 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划、提高建筑装修及设 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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