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doc

投稿: 学流泪 更新: 2023-11-2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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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财务决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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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 心、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 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以下简称《通 知》),对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审核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现 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的实际,提出 如下要求:   
一、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的组织领导。
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门人 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 做好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 人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调离。
   必须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严格履行各项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批准 的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施工,严禁超规模、超投资建设;要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 概算安排预算资金,项目编报竣工决算时原则上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二、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管理   (一)编报时限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管理和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项目竣工 验收后,及时申请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审核结束后及时编报项目的竣工 财务决算。
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对于按照规定由省局审批的 项目,应及时批复,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规定应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省局 须及时审核并报税务总局。
  以前年度已竣工尚未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建设单位要抓紧编报。
  (二)编报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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