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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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11-19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11月22日市人民 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义初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疏散、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 护建筑(含与其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和结合地面建筑而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 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市政、房管、土地、财政、消防、税收、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 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建设费用。
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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