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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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归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部令第90号)及《建设工程 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2001)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主要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 价值的照片、底片(包括反转片)、影片、录像带、光盘及磁性载体,以声像为主,辅以文 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声像档案主要有:建设工程的照片档案、录像档 案和相应的文字说明。
第四条 照片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体明确、影像清晰、画面完整、未加修饰剪裁; (二)能体现工程竣工后的外观、设计特色、地理位置; (三)以传统感光材料为载体的照片需报送底片、正片(照片); (四)使用数码相机拍摄,其影像不能进行后期加工,光学分辨率不得小于400万有效 像素(不允许插值)。
第五条 录像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题明确、内容连贯简洁、影像清晰、镜头平稳; (二)需注明工程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外观、周围环境、人防设施、消防设施、水电 设施、保安设施、标准房、标准层、设计特色、建筑特色等; 1(三)报送
第一代素材录像带,以及编辑后成品带或光盘(DVD或以上素质的格式)。
第六条 文字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地点、开工日期、竣工日 期、投资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层数、摄影日期、摄影者等。
照片说明应填写厦门市城建档案馆印制的《城建档案馆(室)声像档案著录卡》(见附 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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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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