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建(1997)167号 19970618.doc

投稿: 浮生若梦 更新: 2024-01-0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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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建(1997)167号 19970618 ,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建(1997)167号 199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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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管理,保证其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材、粘结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及组合幕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幕墙工程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有关的管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幕墙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从促进社会经济和人类住区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综合考虑综合城市景观、城市环境以及建筑的性质和使用要求,加强对各类建筑幕墙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乡建建设设部部 建建[1997]16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 《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建[1997]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 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    现将《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 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 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管理,保证其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材、粘结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及天然石 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及组合幕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幕墙工程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有关 的管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幕墙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从促进社会经济和人类住区可 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综合考虑综合城市景观、城市环境以及建筑的性质和使用要求 ,加强对各类建筑幕墙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工程项目扩初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 将建筑工程中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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