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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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2008〕208号 各市建委: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34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为进一步加强对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规范审查机构审查行为,提高审查效能,保证审查 质量,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查机构的条件、责任和义务 (一)各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配置齐全。
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 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审查机构认定 标准的未尽事宜,按照建设部第134号令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
专职审查人员是指 仅受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 指从外单位聘用的非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兼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 与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完成的施工图。
(三)各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有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执业关系 应注册到该审查机构。
根据我省勘察设计注册人员队伍现状,已取得审查机 构资质的专职审查人员注册关系转移的过渡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在过渡期2010年12月31日前,申报审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审查机构, 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审查人员必须同时提供注册执业印章或转移注册关 系。
(五)根据建设部规定,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考虑到我省注册 人员的实际情况,允许审查机构中建筑、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可各有1人超 过65岁,但不能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各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审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力度,不断 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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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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