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doc

投稿: 花非花 更新: 2024-01-0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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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地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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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59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日经
第八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 可靠性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 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 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 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
  
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
一、需提请上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 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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