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清办〔2009〕15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xw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

投稿: 变脸 更新: 2024-01-0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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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清办〔2009〕15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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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清办〔2009〕15号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清欠办: 现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省清欠办(代)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清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 市建设局、招标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附件: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 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渠道和采取理性方式解决拖欠的工资, 打击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逼讨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 件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要按照“谁拖欠、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明确拖欠农 民工工资责任,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拖欠 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含劳务工程款)的, 应当明示其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第三条 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 逼讨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各地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有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对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诫勉谈话。

1、农民工围堵建设单位办公场所,未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的;
2、施工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群体 性事件得到妥善快速处理,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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