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暂行规定.doc

投稿: 浮生若梦 更新: 2021-07-1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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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暂行规定 ,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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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省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暂行 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省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防〔2007〕023号 各市(区)人防办;各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苏防办[2006]83号文《省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暂行规 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情况,现就贯彻执行该文件要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苏州市属于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按照通知所对应的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市区与各县级市同步 执行。

二、新报建的人防工程涉及平战转换内容须严格按文件规定要求设计。

三、各设计单位在设计人防工程时应严格贯彻执行文件规定要求。

四、涉及平战转换内容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应按文件规定要求审查。

五、从今年1月1日起所有报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涉及平战转换的内容应严格按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符合要求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六、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见附件2。
附件:
1、苏防办[2006]83号《省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2、人防工程施工验收条件。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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