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质量监督工作指南.doc

投稿: 琳琳 更新: 2021-07-1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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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质量监督工作指南 ,关于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质量监督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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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质量监督工作指南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以下简称人防质监分站)接受 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 册登记手续。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 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6级(含)以 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项 目。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到市人防质监分 站或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受人防质监分站委托)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 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携带下列文件进行报监: 1.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表1,2份); 2.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表2,1份); 3.设计、施工、(人防)监理单位中标通知(或合同)及其资质证 (复印件1份);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1份); 5.人防工程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6.经审查批准的平时、战时人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1份); 7.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审核 1.人防质监分站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 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表3)。
2.对资料有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人防质监分站将资料退回报监 单位并签发“人防工程报监补充材料通知”(表4),由报监单位重 新申报。
3.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下属各县(市、区)人防办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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