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范围-闽建设[2006]2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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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的通知 闽建设[2006]2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 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凡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初步设 计审查阶段向省厅申报抗震设防专项设计审查。
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省厅根据建设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超限高层建筑 工程范围:即房屋高度超过规定;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特别不规则的高层 建筑工程;结构布置明显不规则的复杂结构和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单跨的框架结构高层建筑的 工程项目(具体详见附件)。
请各设区市建设局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及建设部、省厅规定, 要求有关建设单位向省厅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我厅将按规定组织进行审查。
未经抗震设防 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通过。
附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 下列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 1.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高度超过以下范围(m): 抗震设防烈度 结构体系 6789 框架60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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