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抗震加固管理办法(试行).doc

投稿: 句句经典 更新: 2021-07-1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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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抗震加固管理办法(试行) ,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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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抗震加固管理办法(试行) ([85]教基字064号 1985年4月3日教育部发布)
一、总则    1.抗震加固工作关系到各项建设事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了确保抗震加固质量,提高抗震加固经济 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抗震加固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抗震鉴定;   (2)加固设计;   (3)设计文件审批;   (4)工程施工;   (5)竣工验收。
  
二、抗震鉴定    3.凡地震基本烈度在七度及七度以上地区的部属单位,都要根据现行抗震鉴定标准,对本单位未作抗震设 防或未按现在规定烈度设防的原有建筑、构筑物进行抗震鉴定。
鉴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可参照抗震设 计规范执行。
抗震鉴定工作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一般工程也可以由加固单位自己组织进行。
   4.经鉴定需要加固的工程,应列入各单位抗震防灾规划及年度计划;未经抗震鉴定的工程不得列入年度加 固计划。
   5.鉴定时应先对工程的场地、设计、施工与现场进行全面了解,然后再分别进行鉴定,并填写抗震鉴定记录 表(见附表一)。
记录表应有鉴定人和审查人签字。
  
三、抗震加固设计    6.抗震加固设计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工程也可由各单位自行承担或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承担。
   7.抗震加固设计必须以抗震鉴定记录表为依据,遵守现行抗震设计规范,做到因地制宜,符合标准,经济合 理,方便施工,照顾使用。
临街建筑的抗震设计,要遵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注意立面处理。
   8.设计文件应包括:鉴定记录表、技术说明、施工图、计算、工程概算等内容。
所有文件都应由有关人 员签字负责。
   9.加固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加固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技术交底。
施工期间设计单位还应配合施工单位处 理施工中的问题。
  
四、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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