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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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 (暂行) 1 总 则 1.1 为规范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水 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 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1.3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完工检查和竣工验收 。
1.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 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 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恢复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 的条件;总结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及时移交工程。
1.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 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 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等。
1 1.6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7完工检查、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 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完工检查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初评 意见,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 告。
1.8 验收工作由验收(检查)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检查) 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检查)组协商确定。
组长对 有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有1/2以上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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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非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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